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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裁定效力(法院裁定的适用范围)

    2024.03.29 | admin | 52次围观

    案件“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大法庭裁定效力(法院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查询法邦网得知,中级人民法院新建成的审判大楼内设大法庭1个中法庭2个小法庭29个调解室14间法庭是法院的事务类组织单元,是法院的子属级单元,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地依法审理,并判决当事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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